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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就不可开工建设?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12-10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释义》:

一是法律明确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开工建设”是指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和建设,包括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和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这一阶段地表扰动强烈,植被损坏多,挖填土石方量大,极易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之一,是水土保持方案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必须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